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一、培訓方式:
為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確保培訓效果,解決企業和勞動者實際問題,提高培訓效率,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的授課以理論知識作切入點,結合各環節工藝流程、生產材料和生產設備作具體分析,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安排現場講解(或課堂演示)防護設施、個體防護用品的維護和正確使用;職業衛生法規政策、規章制度、健康監護的培訓,主要從主體責任的落實和勞動者健康權益維護的角度,結合案例分析,提高從業人員法律意識和主人翁精神。
兩部分內容分別預留***少30分鐘作為現場交流和咨詢。
二、培訓內容及培訓學時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主要培訓內容: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職業病危害防治基礎知識,結合行業特點的職業衛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訓不得少于16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8學時。
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主要培訓內容: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標準,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維護與管理,職業衛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訓不得少于16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8學時。職業病危害監測人員的培訓,可以參照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要求執行。
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主要培訓內容:國家職業病防治法規基本知識,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所從事崗位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勞動者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與義務等。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4課時。煤礦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三類人員繼續教育的周期為一年。用人單位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或者轉崗導致勞動者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時,要對勞動者重新進行職業衛生培訓,視作繼續教育。
將昂首闊步、堅定地走在永續發展的康莊大道上